《外语教学理论与实践》
记者从北京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上了解到,北京拟制定国内首部关于国际交往语言建设法规。拟规定民用机场、火车站、城市公共交通站点,大型国际活动承办、接待场所,国际体育赛事和国际展览活动场所,引进境外人才聚集的社区等六类公共场所使用规范汉字标示名称或者提供场所导向等信息时,应设置、使用外语标识。若违反该条例规定,且拒不改正的,可处高达5000元罚款。条例同时提出公共场所标识以规范汉字为基本服务用字,不得单独使用外语。(记者 辛闻)
来源:中国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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